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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布

南京脑康中医院 144人阅读 16-03-1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研究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医院薪酬制度精神,落实卫生与健康大会的有关要求,经同意,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开展试点工作,为期1年。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指导意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医疗行业特点的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试点工作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动态调整与合理预期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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